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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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

一百一十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依法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县场、车站候车室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

3)影剧院、图书馆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平方米的;

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5)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公共展览馆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

6)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7)歌舞娱乐场所二千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依法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县场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的;

3)影剧院、图书馆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4)二千平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使用地下建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二、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建筑总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万平方米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建筑总面积五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三、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县场、车站候车室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

3)影剧院、图书馆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平方米的;

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5)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公共展览馆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

6)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7)歌舞娱乐场所二千平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县场建筑车站候车室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的;

3)影剧院、大学图书馆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

4)二千平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使用地下建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四、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建筑总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建筑总面积五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五、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县场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的;

2)宾馆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六万平方米的;

3)影剧院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平方米的;

4)歌舞娱乐场所二千平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商场、县场;

2)建筑总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3)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

4)二千平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使用地下建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六、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消防设计文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消防设计文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2)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七、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处以上的;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八、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计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3)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计总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处以上的;

2)单位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一十九、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三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建筑总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五处以上;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上罚款。

一百二十、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监理费总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三处以上的;

2)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3)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程监理费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且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要求四处以上的;

2)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应急照明配置严重不足,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严重不足,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消防器材配置严重不足,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违反该类违法行为,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要求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3)未按要求配置消火栓系统的;

4)未按要求配置防排烟系统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应急照明部分损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消防器材损坏或者过期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自动消防设施部分损坏,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5)室内消火栓系统部分损坏,仍具备灭火功能的;

6)防排烟系统部分损坏,仍具备部分排烟功能的;

7)违反该类违法行为,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2)室内消火栓系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灭火功能的;

3)防排烟系统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三、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处以上;

3)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导致难以恢复的;

4)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被处罚二次以上的;

    2)擅自拆除自动消防设施的;

    3)擅自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消火栓系统,导致难以恢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曾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两处以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被占用、堵塞、封闭,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违反该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导致难以恢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严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且难以恢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七、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被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设置的障碍物使通过该门窗的逃生和灭火救援无法进行,且难以消除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而不立即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营业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且百分之三十以上窗户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八、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形成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曾被查处,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为各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二十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规模较小且易燃易爆危险品数量较少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生产、储存甲乙类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经营加油站、加气站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且居住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的;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指出后未立即进行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

处罚依据:《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居住场所居住人员不足五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居住场所居住人员五人以上不足二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规模大、数量多,且居住场所居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

2)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防火分区,且居住场所常住人员超过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