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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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扰乱单位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2)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毁坏文件材料的;

3)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较长时间交通堵塞的;

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扰乱公共秩序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较重后果的;

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的;

5)在北京重点地区(指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等)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2)为首聚众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毁坏文件材料的;

3)为首聚众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为首聚众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较长时间交通堵塞的;

5)为首聚众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为首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为首聚众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4)为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的;

5)为首聚众在北京重点地区(指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等)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利用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扬言在公共交通工具、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寻衅滋事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斗殴而未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但未造成后果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一次且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斗殴参与打斗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尚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一次且价值五百余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参与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残疾人的;

    4)驾驶机动车追逐、拦截他人的;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二次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主动交出的;

2)属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确实出于民族习惯而携带,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的;

2)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件以上的;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

4)出于非法目的而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尚未造成后果的;

5)其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未经批准,初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实施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

2)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道路施工多处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沟井坎穴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多次故意损毁、移动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初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盗窃、损毁照明等公共设施两个以上的;

3)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的;

4)因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主动停办的;

2)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十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2)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十二小时以上不足二十四小时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2)非法侵入他人庭院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足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5)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持续时间不足三小时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多次或者纠集多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持续时间二个小时以上;

4)虽经主人同意进入,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持续时间五个小时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后果轻微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人次的;

3)非法搜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身体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

3)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所得五百元以上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强行讨要的;

2)初次强行讨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

2)拉扯、辱骂被乞讨人的;

3)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一、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言语恐吓,由他人传信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投寄或投掷恐吓物,如子弹、匕首、血液、动物尸体、化学危险物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以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多次以公开他人隐私进行威胁的;

4)威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安全的;

5)因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了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侮辱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侮辱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语言口头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戏弄、挖苦的;

    2)以文字和图画,如采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的形式损害他人格、名誉,以漫画的形式讽刺、挖苦他人的;

    3)当众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

    4)当众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5)当众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6)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利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2)六个月内曾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侮辱他人行为的;

3)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多次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5)因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6)强行扒开妇女衣裤当众羞辱的;

7)强迫他人当众做有损人格动作的;

8)侮辱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诽谤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诽谤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诽谤他人或诽谤多人的;

2)六个月内曾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诽谤他人行为的;

3)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4)诽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

5)借助网络、手机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诬告陷害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捏造他人违法事实,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2)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3)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栽赃到被害人头上,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

4)以其他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诬告陷害多人的;

2)六个月内曾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4)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语言恐吓、由他人传达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物,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4)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5)以语言、文字和图画公然贬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名誉的;

6)当众做有损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污秽衣物等侮辱动作的;

7)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体进行殴打、伤害的;

2)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4)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降薪、扣薪、降职、辞退等形式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报复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2)多次向多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3)因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侵犯隐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后果和影响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偷窥的;

2)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

3)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窃听的;

4)以文字、语言等将他人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

5)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3)为损害他人名誉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的;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5)通过媒体、短信、网络等方式散布他人隐私的;

6)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殴打他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纠纷殴打他人,双方均有过错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殴打他人的;

3)殴打他人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的;

4)殴打他人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

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4)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5)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猥亵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猥亵智力残疾人的;

2)猥亵精神病人的;

3)猥亵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

4)有挑逗性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身体的;

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并追逐他人的;

3)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且不听制止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十一、虐待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后,仍然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虐待家庭成员使用手段恶劣或造成被虐待人心理和身体伤害,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强迫交易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式强迫交易的;

2)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一千元的。

3)强迫交易一人次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一千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不足二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足五百元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式强迫交易,尚未造成被害人伤害的;

2)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3)强迫交易二次或者强迫二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盗窃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盗窃的;

3)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合伙盗窃,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3)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在医疗场所盗窃的;

5)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的;

6)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7)多次盗窃或六个月内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盗窃行为的;

8)盗窃未遂,且盗窃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9)合伙盗窃,起主要作用的;

10)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诈骗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诈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2)结伙诈骗,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多次诈骗或六个月内曾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又实施诈骗行为的;

3)结伙诈骗,起主要作用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在医疗场所诈骗的;

7)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8)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9)入室诈骗的;

10)因诈骗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哄抢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

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

1)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结伙哄抢财物,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多次哄抢或六个月内曾因哄抢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哄抢行为的;

3)结伙哄抢财物,起主要作用的;

4)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6)哄抢公私财物拒不交出的;

7)灾祸发生时哄抢财物的;

8)因哄抢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抢夺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二百元的;

2)处于他人胁迫或诱骗抢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不足五百元的;

2)结伙抢夺,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结伙抢夺,起主要作用的;

3)多次抢夺或六个月内曾因抢夺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抢夺的;

4)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6)驾驶机动车进行抢夺的;

7)因抢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敲诈勒索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2)出于他人胁迫敲诈勒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结伙敲诈勒索,起次要作用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2)敲诈勒索多人的;

3)结伙敲诈勒索,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敲诈勒索或六个月内曾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

5)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入室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7)在医疗场所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8)在交通道路上,采取故意碰撞、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

9)因敲诈勒索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三十八、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多次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或六个月内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故意毁损财物行为的;

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二次的;

5)纠集他人(二人以下)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6)因故意损毁财物,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三十九、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2)保安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经人民警察警告后,不听劝阻的;

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招摇撞骗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招摇撞骗,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虚假身份,骗吃、骗喝的;

3)招摇撞骗,骗取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骗取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

 

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和其他财产性利益的;

4)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4)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3)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五张以下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未经许可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偶尔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为,并未以此为业的;

2)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3)经营时间在两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违法经营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2)经营者经公安机关指出其违法经营后,拒不改正的;

3)曾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公安机关处罚,又擅自经营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登记多位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

2)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的;

3)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造成上网逃犯在逃的;

4)六个月内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又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造成危险物质扩散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的;

2)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予以隐瞒、藏匿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三人以上的;

2)多次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三人以上的;

2)多次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信息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经查明典当物品属于赃物的;

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多次不履行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贻误了时机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赃物损毁、流失的;

2)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物品价值达到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不听劝阻的;

2)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3)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的;

4)多次实施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劝阻,继续实施的;

2)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偷开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2)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丢失的;

3)无机动车驾驶证偷开他人车辆的;

4)偷开他人机动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坏、丢失的;

2)未取得驾驶证多次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破坏、污损坟墓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因破坏、污损坟墓行为引起纠纷、矛盾的;

3)因破坏、污损坟墓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引起纠纷、矛盾的;

2)因毁坏、丢弃尸骨、骨灰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将尸体停放在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要道等场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2)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时间达两小时以上的;

3)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并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卖淫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2)已商量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以手淫、口淫等方式卖淫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多次卖淫的;

2)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卖淫行为的;

3)因卖淫引发其他治安事件的;

4)在娱乐休闲场所卖淫的;

5)一次向两人以上卖淫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嫖娼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商量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以手淫、口淫等方式嫖娼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多次嫖娼的;

2)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嫖娼行为的;

3)明知对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嫖宿的;

4)因嫖娼引发其他治安事件的;

5)一次嫖娼二人以上的;

6)在娱乐休闲场所嫖娼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拉客招嫖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2)初次拉客招嫖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在娱乐休闲场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在其他公共场所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不足四册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图片不足二十张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不足五盘的;

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主动投案并销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四册以上不足十五册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图片二十张以上不足五十张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五盘以上不足二十盘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十五册以上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图片五十张以上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二十盘以上的;

4) 向他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达五人以上的;

5)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三条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视频信息五条以上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音频信息十条以上的;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文章、短信息、图片二十篇(条、张)以上的;

4)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注册会员达二十人以上的;

6)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达一千元以上的;

7)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信息达十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

2)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4)以组织淫秽表演为业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金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3)其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或全场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3)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他人赌博的;

4)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5)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回扣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以营利为目的,在学校附近二百米内为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提供场所的;

9)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0)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提供条件的;

3)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行政、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为“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等方式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赌博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五台以上的,或者在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或者多处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且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进行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5)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6)多次参与赌博的;

7)聚众赌博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 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 “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的;

4)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已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十三、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放任饲养的动物吠叫、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规定的非禁止区域、时间遛犬等,不主动控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经警告后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