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省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作业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活动的日常监管。
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应当给予变更、降级、撤销(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吊销);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