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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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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县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县商务和粮食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县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县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县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