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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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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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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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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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2、民政部《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3、《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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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1937年生,现为美国公民,2013年8月回温州探亲,12月18日因脑中枢神经血管血流不畅在温州科大附属第一医院死亡。其家属要求将其遗体运回美国安葬,并委托女婿全权办理。死者家属分别向温州县民政局和温州县外办提交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温州县外办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美国驻上海总领馆意见函,温州科大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温州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境外人员死亡申报证明》,经请示省外办同意后,温州县民政局向省民政厅请示遗体运往美国安葬。经省民政厅同意后,交由杭州县殡仪馆具体承办运输事宜。杭州殡仪馆对审批同意外运的遗体进行消毒、防腐处理,同时填写国际运尸的“三证”;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航空公司取得联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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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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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县)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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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旅游外侨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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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县)外侨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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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台办
(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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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其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县)台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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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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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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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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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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