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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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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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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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实施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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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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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负责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依办法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监管;县级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典当业经营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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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和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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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典当经营许可证审批,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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