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符合资质等级范围,虽然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但能够主动改正,没有构成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书面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还未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经查处后不进行改正的。
(3)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不能实施,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基础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办齐规划许可手续的。
(2)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主动自行拆除的。
(3)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进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书面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处于一层以下的
(2)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且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处于一层以上(含一层)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色彩、风格及内部布局结构的
(3)暂时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4)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下,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5)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不主动配合,继续建设的
(2)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工程量50%(含50%)以上的
(3)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上(含10%),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4)擅自扩大建设工程定位红线或增加建设工程层数、高度,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间距、通风、采光要求,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5)建设工程违反批准的规划要求,退让道路边界不足的
(6)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仍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
(2)违反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无法进行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相邻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4)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被发现后立即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处罚基准:书面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处于基础状态的临时建设
(2)违反批准内容建设,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改正
处罚基准: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建设状态的
(2)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改正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不拆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50%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不拆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80%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已投入使用的
(2)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拒不进行改正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1年不拆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建设单位未在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6个月内未报送,但能够说明理由,并承诺在15日之内主动补报的
处罚基准:书面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6个月内未报送,经催告后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报,不予行政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不能按期补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报,处1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未能按期补报又不说明理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报,处3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6个月内未报送,责令限期补报后,拒不补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报,处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