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1
|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
拟订和实施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管理办法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
编制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
||
监管矿山地质环境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
||
承担全县范围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工作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
||
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
||
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
||
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建议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
||
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
||
监督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业务工作
|
地质环境矿产资源储量是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