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当前位置: 县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  县国土局 >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件(审查报告)、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县执法局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县局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论证等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县报备;县级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向省厅备案。

(五)审批成果是否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等。

(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乡(镇)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经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