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并在全县范围内适用。
三、有关措施
(一)执法监察大队对本系统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执法监察大队可直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在权限内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三)县执法监察大队在建立和推行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处罚裁量监督制度、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