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执法活动的执法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即对县区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 涉及行政处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监察大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
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执法监察大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监察大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执法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