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督察
矿产督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县政府成立国土、安监、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矿产督察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督察、组织及落实等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矿产督察工作,特制订以下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有效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矿山勘查督察: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否按照标准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勘查投入、探矿权使用费缴纳以及探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不按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擅自转让或承包探矿权,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反勘查程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2、矿产开发利用督察: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缴纳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以及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安全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督察: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
2、矿产督察员依据勘查设计或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恢复方案,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报表、台帐,对勘查区块作业,矿山采掘、选矿、尾矿及废弃物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4、矿产督察员与矿业权人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督察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5、矿业权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签字;矿业权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矿产督察员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予以注明。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矿产督察员根据上级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现场督察。每年的现场督察次数不少于3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2、矿产督察员应于督察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县矿产督察办公室提交《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并将《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抄送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
3、每季度末,矿产督察员应向县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季度督察工作报告,上半年督察工作报告与二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建议与四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有关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在15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乡镇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予以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资源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和执法部门应在10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限期改正。
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县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