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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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本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 | 县国土局 | 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出让、登记发证 | 1、《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 某县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批准启动后,其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视同由县政府予以收回。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原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原属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在祁东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后,凭县财政局出具的土地价款收缴入库凭证和其它法定税费的支付凭证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对受让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县国资委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土地资产处置的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县国资委 | 监督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转让 | ||||
县财政局 | 监督土地资产处置价款收缴到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