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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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本级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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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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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集体土地面积、类型、地上附着物等的核定;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征求意见及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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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衡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办发〔2013〕28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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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证明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经实地勘查、测算后会同县财政局、规划局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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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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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身份,出具被征地农民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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