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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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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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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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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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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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县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占用基本农田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交通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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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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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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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发改、工商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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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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