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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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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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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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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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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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接获举报在某地有一个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谋利的集团,立即通知县公安局、县工商局以及海关部门联合执法。县公安局、海关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县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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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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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打击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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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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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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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海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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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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