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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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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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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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安监、环境保护、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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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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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环境保护、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安监、环境保护、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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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安监、环境保护、水利、住建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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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水利、住建等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求,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利、建筑等工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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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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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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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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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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