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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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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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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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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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三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测绘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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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甲,党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5.4亩耕地进行厂房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5.4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16万元。财政部门依法接收和处置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纪检机关对甲作出党纪处分;如逾期未交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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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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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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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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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处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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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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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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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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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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