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是否通过县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
(三)是否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是否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是否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七)是否通过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是否与认定的内容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
(二)开展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开展复查。
(三)对涉及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四)掌握全县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业务范围、监测质量和业绩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并建立管理数据库。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做好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相关服务工作。
(二)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
(三)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四)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定期考核、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对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质量考核和质量体系情况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县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环保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经管理部门确认违规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报请省环保厅取消或终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质。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