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要求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监察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回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祁东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