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当前位置: 县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  县环保局 >  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参照市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祁东县环保局制定了《祁东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QDDR-2010-10001),作为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环保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生态环境,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县环保局在公布的裁量权基准标准规范内,结合具体案件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县环保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注:1.适用于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县直部门。

    2.县直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已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