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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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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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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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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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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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对噪声种类进行划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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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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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区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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