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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和适当,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2013年祁东县粮食局发布了《祁东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祁东县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以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4、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