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1、县粮食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粮数量较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① 涉粮数量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粮食500吨(含500吨)以上或涉案油脂50吨(含50吨)以上。
②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③ 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的案件是指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一定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者粮食供给脱销断档的案件。
④ 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团伙分工合作、违法行为链条化等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储备粮作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2、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粮食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3、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粮食局组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县粮食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县粮食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4、重大案件查办的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