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管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县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油)承(代)储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① 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② 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③ 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④ 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⑤ 仓储管理情况。
⑥ 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县级普查,每年开展二次全面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① 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② 组织开展检查;
③ 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④ 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⑤ 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⑥ 督查整改落实;
⑦ 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