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① 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②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③ 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④ 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⑤ 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⑥ 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⑦ 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① 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③ 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④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⑤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⑥ 督促落实整改;
⑦ 资料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