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监督检查内容
① 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② 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③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储运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④ 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⑤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⑥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⑦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⑧ 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
⑨ 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5、监督检查程序
① 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③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④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⑤ 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⑥督查整改落实;
⑦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