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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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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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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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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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
20XX年X月,XX镇派出所接到夏某和王某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县福利院抚养。20XX年X月,夏某和王某向县福利院提出收养申请,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夏某和王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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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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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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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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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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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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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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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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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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