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航建筑物通航技术条件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制度
一、监管职责
1、督促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通航技术条件作专题论证,并编制《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2、组织专家对《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组织对通航技术条件的资料审查。
4、征求涉航工程所在地航道管理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施工期通航、航标、通航指挥和监督系统等安全保障措施意见。
5、负责跨越全市航道的桥梁、水利水电枢纽等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
6、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会议。
7、加强对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下级单位对已审批的许可事项进行动态跟踪,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落实行政许可事项。
二、监督检查对象
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审核涉航建筑物有关通航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满足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或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规定的要求;
2、涉航建筑物通航净空等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素、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督促下级航道管理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1、查验和询问涉航建筑物工程有关施工图设计、测绘、定位、监理等资料。
2、查验与通航有关的测绘资料、校验有关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的效能。
3、查阅竣工资料,现场检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