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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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及个体,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县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各县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消经营许可、吊销营运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