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有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公路路政许可项目。
(一)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公路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级公路管理机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县公路管理局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路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