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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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设施、人员、场地条件;

2、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2、是否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签署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