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加强对转移到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管,特制定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转移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承接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实施承接职权是否超过转移职权的范围、权限;
(三)实施承接职权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承接职权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承接职权的情况;
(七)实施承接职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管理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市级转移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
县级部门对承接转移事项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汇报;
(二)对承接职权办理档案进行评查,查阅办理承接职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承接职权的实施情况;
(三)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转移职权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承接职权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部门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职权的监督。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对转移的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职权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职权的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级部门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承接职权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业协会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关决定:
(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