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相关规范要求。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部、省、市要求执行;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验收)是否及时报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处分。
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