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教练车辆证》的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项目;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学员培训记录;
6、教学车辆年审及《教学车辆证》到期换证。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采取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二)市运管处对县(市、区)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或市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四)县运管所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注销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改正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收缴有关证件
(七)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