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后续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线。重点检查:
1、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二)对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岸线使用许可是否依法作出,是否存在:
1、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2、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3、未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1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市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市港航管理部门抽查比例一般不少于全市当年岸线许可总数的10%。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直接检查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情况;
(二)查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岸线许可及有关案卷材料;
(三)要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