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施工许可情况,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我县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 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责成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