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国省市县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九)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2次,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停业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二)立即(限期)整改;
(三)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四)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暂扣有关许可或资质证照;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