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业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监理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对监理企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1次。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企业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三)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聘请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核查监理企业的有关条件。
(四)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理办合同履约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执法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理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使用“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交通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监理企业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监理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资质证书。对达不到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企业,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
(二)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三)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请原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1、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2、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根据投诉举报查实监理企业违法从事监理活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