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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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客运站管理的市、县运管机构,包括运管机构驻客运站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及等级、运输线路、起讫站点、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2、是否公正合理安排、调整发车班次时间,公平售票,按时结算运费;

3、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4、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5、是否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市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辖区运管机构结合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等日常管理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由市、县(市、区)运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县运管所对县(市、区)运管机构: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县运管处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