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市、县(市、区)运管机构(含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3、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4、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5、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四)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各市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运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