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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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市、县(市、区)运管机构(含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3、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4、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5、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四)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各市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市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运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