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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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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县环保局

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1、《大气污染防治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4、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及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368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4]113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交通局负责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公共绿色交通。环保局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估;负责工业企业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发改委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资金支持,监督资金使用。经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县公安局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物价局落实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科技局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气象局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人社局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县政府督察室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县发改委

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财政局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县经信委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县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实施。

县公安局

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负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县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作。

县发改委

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

县科技局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县气象局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育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施;负责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非法从事改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