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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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经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活动)的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评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经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经信局下设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经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部门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八)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停行政执法活动;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等。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