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能源生产、使用以及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业企业节能义务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情况、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等。
2、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和机电设备节能监察、重点用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监察等。
3、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等。
4、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经信局采取现场监察或书面监察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现场监察为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1、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2、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3、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4、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节能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
5、按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应以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县经信局制定并印发全县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2、企业自查。工业企业根据监察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3、节能监察。县经信局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或书面监察,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4、问题整改。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行为的,应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应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