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城区使用水泥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有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日常检查每个项目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但每季度不多于1次(有投诉举报情形除外);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安排或根据投诉举报申请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实地走访核实建设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情况;
(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五、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不存在《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注:1.适用于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县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