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和竣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是否已经通过了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二)工程是否发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针对重点工程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相关招投标或竣工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招投标、竣工验收相关的讨论、咨询、专家评审会议。
(二)查阅与项目招投标、竣工相关的技术资料,档案文件。
(三)询问参与信息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根据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重点工程检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
(二)与工程建设方沟通检查或者调查内容。
(三)听取工程建设方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文件以及询问相关人员。
(四)反馈检查或者调查情况。
(五)做出检查或者调查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