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主要包括目标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方面指标有否达到申报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三)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了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变更。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通过现场查勘、问卷调查等形式,对使用国家工信部、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布项目监督检查通知,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要求;
(二)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进行自查;
(三)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违规项目进行处理,对于疑似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司法机关;
(五)形成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未按申报条件建设的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2、对于未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3、对于具备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申报或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4、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