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 政府工作部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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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根据祁编【20075号文件规定,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国家《电力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或者擅自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3、无故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盗窃电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6、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写出电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