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祁东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办幼儿园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民办幼儿园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民办幼儿园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民办幼儿园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民办幼儿园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由中心园及乡镇(街道)、教育局参与。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中心园负责民办管理人员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二)年度检查: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对辖县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三)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祁东县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祁东县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祁东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民办幼儿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民办幼儿园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祁东县教育局备案的;
3、民办幼儿园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民办幼儿园擅自开办分园的。
(二)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祁东县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