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县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祁东县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
(三)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祁东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祁东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祁东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祁东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祁东县教育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祁东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祁东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祁东县教育局备案的,由祁东县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向主管部门备案的,祁东县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祁东县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祁东县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